本栏推荐
本栏热点
 
商标宝典 首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行政规章 > 正文
关于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事项发给相应证明的通知
文章作者: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23:12:0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发布《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5种证明书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5月15日起,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但为了便于审查中核实注册商标标识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要求申请人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二、对1995年5月15日以后受理的注册商标变更申请、转让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的《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证明》、《核准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三、上述证明应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有关证明的书式附后。证明上的日期为核准日期。  

附件:《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等5种证明的书式(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