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娃哈哈集团工会起诉达能?
2007年4月以来,达能由于低价收购娃哈哈非合资股份不成而与娃哈哈反目,先通过媒体攻势制造舆论压力,随后在斯德哥尔摩、美国加州、英属魏尔群岛、萨摩亚、香港、法国、意大利以及中国内地对宗庆后先生、娃哈哈及其他合作伙伴提出了28起诉讼及仲裁,并向中国商务部、浙江省政府、杭州市政府到处告状,歪曲事实把娃哈哈集团塑造成一个不讲商业诚信、践踏契约精神的企业,并对娃哈哈的创始人宗庆后先生进行妖魔化的宣传,双方的商业纠纷和法律之战逐渐升级。作为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工会组织和员工代表,我们了解娃哈哈这么多年来的心路历程,也了解娃哈哈与达能的十年合作的事实真相。我们认为,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的一系列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重侵害了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利益以及我们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给娃哈哈集团公司造成重大经营损失,同时造成各位股东的重大利益损失。
鉴于达能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有权对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侵权之讼,维护娃哈哈集团公司及我们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特意聘请了著名法律专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作为代理律师,钱律师为此已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据此,我们娃哈哈集团工会委员会代表广大员工,根据公司法152条的规定,可以对达能及其子公司的所有不法侵权行为,提起新一轮的股东代表诉讼。确认达能系公司的侵权事实,并提起赔偿请求以及查封达能在合资公司的股权。
目前,我们的前期诉讼已正式启动——起诉到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并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2007年12月6日,潍坊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我们针对法国达能集团、乐维有限公司、MYEN PTE LTD的股东代表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案号为(2007)潍民三初字第126号),随后以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达能系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及MYEN PTE LTD在潍坊两家合资企业的股权。
二、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人、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手段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股东代表诉讼要件包括:
(1)公司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2)公司怠于或者拒绝追求侵害人的责任;
(3)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为公司的利益或者全体或者大多数股东的利益;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公司法条款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条件、被告的范围、可诉事项以及诉讼的前置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股东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身份;2.股东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必须始终具备股东身份;3.其诉求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主要是三类:被认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认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股东;以及被认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其他人。在新《公司法》中,后两类人被合并为“他人”。
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权已经因其放弃而丧失,由原告股东代为行使,但是诉讼的最终收益将直接归入公司财产,而胜诉的原告股东合理的诉讼支出也将由胜诉收益中支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其参与诉讼的目的在于使公司知晓诉讼进程、承受诉讼结果、防止原告股东不当诉讼行为以及为诉讼提供证据。
三、达能系公司有哪些侵权事实
根据目前掌握情况,我们初步将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的侵权事实归为以下几类:
1. 通过持股直接竞争关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法国达能集团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持股与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处于同一市场、同一产品,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股权,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合资公司经营面临更大压力,蓄意妨害潍坊合资公司预期经营策略和经营利益的最大化,给合资公司,同时给合资公司之股东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构成侵权。
针对持股多家同业公司构成同业竞争问题,虽然表面上看是多家公司分别持股,但总起来看都是法国达能集团公司详细筹划的策略,只不过是通过各持股的壳公司具体实施。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在中国多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持股,不是一个消极的股东持股行为,而是刻意的通过持股多家同业竞争企业,达到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统一控制的主动行为,持股是表象,其实质在于通过同业持股,制约各公司发展。1992年到1994年,达能开始与上海 光明乳业(行情 股吧)进行战略性合作,在上海的双方合资企业中占45.2%的股份,此后又转股上市公司,四次转增股份达到20.01%。1996年起,达能与娃哈哈成立了5家合资公司,达能名义获得41%,最终以敌意方式拿到51%的控股权。同年,达能又收购深圳益力食品公司54.2%股权,后增持股份达100%。2000年3月达能收购乐百氏92%的股权。2001年,达能收购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股份,并在合资协议规定中方必须将“正广和”商标使用权转让给合资企业,集团从此失去了“正广和”品牌,转为以“梅林”品牌产品为主。2006年7月法国达能以持股22.18%的比例成为中国汇源集团的第二大股东。2007年2月,达能在汇源果汁(1886.HK)IPO时行使优先认购权,将所持汇源果汁的股份增持至24.32%。2006年12月达能与蒙牛组建酸奶合资公司,达能持股49%。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达能根据“商标合同”违约相威胁,提出以40亿元收购娃哈哈所有的非合资公司51%股权。达能的这种作法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各公司利益及各公司股东利益,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通过交叉委派董事,损害公司利益。
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分别为范易谋、嘉柯霖和秦鹏,而这些董事还分别担任很多与合资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广西桂林中级人员法院(2007)桂市民初字第129号判决,已经判定上述交叉委派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实际上,范易谋、嘉柯霖和秦鹏三人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都是受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委派,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也就是说,法国达能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交叉委派董事的行为,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给合资公司,同时给合资公司之股东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长期以来被告的恶意收购行为以及通过媒体报道歪曲事实,制造舆论压力,攻击娃哈哈系公司,对广盛投资及原告的商誉构成不法侵害,损害公司利益。
2007年4月起,达能集团公司向杭州娃哈哈集团主张拥有“娃哈哈”品牌商标使用权,并意图收购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股权,之后通过媒体一系列的报道,恶意制造舆论压力,歪曲事实,对哇哈哈系公司进行不法攻击。被告的上述恶意收购行为以及通过媒体的其他侵害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作为娃哈哈系公司的广盛投资的合法权益,给合资公司及广盛投资的公司商誉及经营情况造成严重的不良侵害,并导致合资公司及广盛投资严重的经济损失,构成侵权。
四、关于在潍坊进行的股东代表诉讼概况及说明
我们杭州娃哈哈集团工会工作委员会是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盛投资)的股东之一。被告法国达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以及MYEN PTE LTD与广盛投资在潍坊成立了两家合资公司——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及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分别持有上述两家合资公司51%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我们认为,法国达能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发生在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的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即潍坊,可以据此在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达能集团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的系列行为,损害了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权益,同时损害了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的权益,作为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杭州娃哈哈集团工会工作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基于以上事实,并经过对达能通过其子公司参与的各合资公司股权结构和基本情况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我们选择以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为平台,以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即我们杭州娃哈哈集团工会工作委员会为原告,以达能集团公司、乐维有限公司和MYEN PTE LTD为共同被告,在潍坊中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我们的基本诉讼主张是,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自身或通过全资子公司在非娃哈哈合资公司的持股及经营,停止相关董事的委派,以及停止对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告的所有其他侵害。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广盛投资经济损失1000万元。
五、结语
综观整个达娃之争,在我们拒绝达能及其亚洲管理层低价并购要求之后,达能便采取种种手段迫使我们屈服。达能花费巨资雇佣了公关公司、律师在媒体上进行欺骗宣传、提起恶意诉讼和仲裁,对娃哈哈和宗庆后董事长开展恶意攻击,还对宗庆后董事长进行妖魔化宣传,更有甚者,达能的范易谋先生还叫嚣要让宗庆后董事长“在法律诉讼中度过余生”,向各级政府告宗庆后董事长的黑状,企图置宗庆后董事长于死地而后快。达能还通过各种手段来离间宗庆后董事长和我们广大员工,试图破坏宗庆后董事长和我们员工在艰辛的创业历程中所凝结的深厚感情,还以高薪利诱来瓦解娃哈哈的员工队伍。达能的上述行为以及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娃哈哈的品牌声誉,对娃哈哈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娃哈哈集团工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合资企业员工强烈谴责达能公司的不义行为。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潍坊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达能公司继续无视职工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根据情况将此诉讼模式进行地域复制,提起一系列的股东代表诉讼。同时,我们希望达能集团撤销一切法律诉讼和仲裁,真正体现出达能希望和解的诚意;承认非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承认中方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全面恢复合资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状况,认真了解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要求,放弃继续伤害娃哈哈品牌的错误策略;我们相信,达能集团董事会一定不会用傲慢的态度对待39家合资企业全体员工,更不会无视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继续激化矛盾,将事态引入更严重的状态。我们期待达能集团高层领导能够尊重我们的意见,尽快争取主动,作出真正负责任的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