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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多起大型商场销售假名牌商品被判赔偿
文章作者:记者刘元旭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7-5-25 20:58:22  来源:新华社(2007/05/25)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天津某图书城侵犯商标权一案进行了侵权赔偿判决,这是这个法院连续审理的多起大型百货零售类商场因对知名商品来源审查不严,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法院为此提醒,大型百货零售类商场经营知名商品应加强商品来源的审查。

    庭审中,受英国派克笔公司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上海派克公司诉称,原告是"派克"中文及英文和图形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而被告天津某图书城销售了侵犯派克笔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天津某图书城则辩称,原告提起诉讼的派克笔是与被告有租赁关系的天津某商行所销售,被告只是为此销售开具了发票,因此赔偿主体应该是天津某商行。况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涉诉派克笔是假冒商品。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津某图书城虽举证证明了被控侵权派克笔是从其出租给天津某商行的柜台购买,但双方系内部租赁关系不能产生对外约束效力,而且天津某商行在被告柜台、使用被告的销货单并由被告出具销售发票的销售行为,足以使购买者认为是与被告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应认定被控侵权派克笔是被告所销售,行为后果应由被告负责。同时,鉴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派克笔的合法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据记者了解,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期相继审理了"登喜路""派克"等多起世界知名品牌权利人诉大型零售商场、超市侵犯其商标案。其中,被告商场、超市均以自己与侵权商品提供者签有《联销合同》,且约定了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或者该企业已经提供完整的商标使用权授权等理由,认为自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具有全球知名度商标的商品产销流程有其特定方式,作为百货零售类大型商场,处于商品经营的专业领域,对此负有更多了解的义务,应对在其商场内所经营的知名品牌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否则一旦造成侵权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