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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门户尴尬面对主营业务 无意侵权究竟能否免责 百度、谷歌“商标门”引人深思
文章作者:记者 李 春 实习生 马林楠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7-25 21:37:43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8/07/25)

  前不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众搬场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诉百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百度构成商标侵权;而另一家搜索引擎公司谷歌在类似的案件中,得到的却是相反的判决结果。为什么类似的遭遇结果却大相径庭?搜索引擎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是否负有审查义务?针对以上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纷纷指出,搜索门户网站主营业务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一个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关注此类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规范,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一样案情 两种判决

  前不久,大众搬场发现在百度搜索其公司名称时,在搜索结果页面的左、右侧均出现了百度提供的广告链接,其中不少链接中出现了该公司拥有的大众商标,有的还冠以该公司名义。大众搬场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记者致电大众搬场,但是该公司有关人士拒绝接受采访。被告百度方面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不愿对此案作过多说明,当问到是否会提起上诉时,百度方面表示暂时不确定。

  和大众搬场一样,广东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益电器)发现在谷歌网站搜索其中文商标“绿岛风”关键字时,搜索结果页右侧出现了带有绿岛风字样的广告链接,该链接竟然指向其竞争对手的主页。于是港益电器将谷歌和竞争对手一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港益电器的竞争对手构成侵权,而谷歌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对其竞争对手提供关键字广告服务,因此不构成侵权。目前港益电器已经提起上诉。

  应否担责 各执一词

  类似的遭遇,不一样的结果,引起了各界对于搜索引擎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的关注。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被告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以及竞价排名业务的负责主体虽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益可能的注册用户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共同的过错,客观上共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帮助侵权的行为。

  在港益电器诉谷歌一案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谷歌公司因为对第一被告第三电器厂的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该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且在诉讼过程中已及时停止了其关键字的广告服务,故法院判决谷歌公司不构成侵权。

  “像谷歌这样的网络媒体应不应该在这一事件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们的疑问。”港益电器新闻发言人周北亭说。他认为,一审判决既已认定谷歌公司经营的关键字属于广告行为,但又否认其作为广告经营者的审查义务,显然自相矛盾。

  法律缺位 亟须填补

  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健指出,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空缺,对于搜索引擎提供的关键字服务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各地作出不一样的判决是正常的。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则认为,判决的关键在于搜索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搜索引擎利用其搜索结果来赚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百度的关键字竞价排名就是一种广告,给百度带来了收入,而百度对于其内容的合法性应当负有检查的义务。

  “但如果不收费,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了。由于搜索引擎的特殊性,它本身不能提供信息,只能从互联网上搜索别处的信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搜索引擎没有办法区分网站内容的真伪,所以如果在搜索结果中发现了侵权的网页,搜索服务提供商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游云庭认为。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的黄晖律师明确表示:对于百度、谷歌商标侵权这类案件,其网站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至少有义务对搜索引擎服务进行规范。杨健提醒商标权人,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商标专用权,加大对商标的宣传,维护商标信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相关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