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中山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好太太)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
2006年2月,广东好太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好太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好太太商标侵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中山好太太将知名企业广东好太太的好太太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广东好太太的商标专用权,遂作出判决。一审判令:中山好太太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中山好太太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中山好太太称,自己经他人授权合法拥有第11类第1286761号好太太商标的使用权,且使用时间也早于广东好太太在第21类的好太太商标的申请和使用时间;“好太太”是常用词汇,显著性弱,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原判决责令其停止使用好太太字号没有依据。
浙江省高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山好太太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原审判令中山好太太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正确。
对于焦点一,法院查明,中山好太太对于好太太商标并不存在在先使用权,其申请的第1286761号好太太商标早在2001年9月28日就被商标主管部门裁定不予注册,且中山好太太2003年才成立,晚于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也晚于广东好太太的成立时间。浙江省高院认为,中山好太太将与好太太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在产品、厂房、宣传资料、广告及企业网站上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损害了广东好太太的商标权益,已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焦点二,浙江省高院认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原审判令中山好太太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具有法律依据。同时,原审酌情判令中山好太太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令中山好太太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并赔偿广东好太太经济损失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