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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著名商标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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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9-25 22:36:45  来源:世华财讯(2008-09-25)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已出台,这是该省首个著名商标的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规章意味着该省加大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与以往相比新规定更全面、规范、透明。

  据深圳特区报9月25日报道,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签署124号政府令,颁布了《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该省关于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政府规章,为培育、认定、保护广东省著名商标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对于培育广东省著名商标将发挥积极作用。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历来重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此次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规定》,更是一大创新突破,体现了政府对品牌建设的高度重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已不仅仅是企业商品和服务的标记,而且是商品的市场信誉、占有率、竞争力乃至整个企业形象的象征;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著名商标,已经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全面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省政府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由此前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政府规章的层面,意味着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于提高该省商标所有人拥有商标的知名度,增强著名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品牌带动战略,增强全省经济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他还指出,《规定》的出台为深圳企业将产品创新优势、品牌竞争优势等及时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提供了立法支持和指导,有助于深圳实现品牌战略新突破;著名商标是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阶段,企业通过著名商标认定,可以不断梳理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白该如何注册、规范使用及依法维权,从而实现商标品牌的不断增值,并为争创驰名商标打下坚实基础。

  作为一部新的法规,《规定》增加了一些新的元素,“亮点”更加突出,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也更加全面、规范、透明。

  和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规定》中有几处新增内容值得关注:在商标认定工作中,此前都是以工商部门为主,而《规定》第三条强调了经贸、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责任,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这意味着品牌的打造涉及方方面面、应该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在申请人条件中也新增了内容,规定申请人近3年如有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不得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此,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环保责任、和谐责任纳入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使得认定工作更加全方位、更加立体;事实上,一个著名商标不应该仅仅是经济效益领先,作为一个名牌企业,还应该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此外,《规定》对评审认定的规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评审工作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协会的专家组成的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明确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须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应当征询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有关专家的意见,是否认定为著名商标应当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