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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解百纳风波
文章作者:记者 叶尤刚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7-31 22:40:08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8/07/31)

  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再起波澜——长城等企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看来,这场历时最长、卷入企业最多、业内影响最大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第一案了犹未了,仍将继续一段时间。

  2001年,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2年4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同年6月,长城等企业联合向商标局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同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复审议阶段。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对解百纳商标作出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公司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也驳回了长城等4家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

  纵观本案6年来的始末,张裕与长城等企业的争议焦点究竟有哪些?

  历史问题

  长城等企业称,中国第一瓶干红诞生于1984年,我国的干红葡萄酒历史不过20多年,何来“70年品质保证的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

  对于这一争议,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均显示,解百纳由张裕公司上世纪30年代创立并使用,是中国最早的干红葡萄酒品牌。

  据了解,张裕公司在1892年创立之初就从国外引进了120多种葡萄品种,经过多年嫁接改良,选育出一种优质的、独具地域特点的酿酒葡萄——蛇龙珠,这就是后来被国际上广泛认可的由中国人自己培育的葡萄品种。张裕公司于1931年以蛇龙珠作为主要酿酒原料,酿造出一种全新口味的葡萄酒。时任张裕总经理的徐望之先生从张裕公司创始人张弼士倡导的中西融合、携海纳百川的经营理念得到灵感,将它命名为解百纳。这就是解百纳三个字的由来。

  据考证,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号为第33477号,该文件现存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在这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张裕公司一直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

  对于这份关键证据,长城等企业反驳认为,该注册证书中的商标图样并无解百纳字样,所以解百纳不是被批准的商标组成部分之一。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相关人士证实,商标图样中的确没有出现解百纳三个字,但在商标名称栏写有解百纳字样。因此,张裕公司在1937年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指出,1982年以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图样和名称部分,而商标名称同样是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新中国成立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1985年和1992年3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最终只获准备案使用。黄义彪表示,张裕反复注册的行动至少证明了其70年来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

  为什么张裕3次申请未获准注册呢?长城等企业称原因在于解百纳是通用名称。商标专家欧万雄指出,真正的原因是《商标法》历史造成的。根据1959年的中央工商局记载,提请注册的解百纳商标图案中有CY字样,而当时的商标法规规定,商标中不能出现外文字母,含有外文商标的产品只能外销;而1985年与1992年的注册也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下文。

  是否具有商标显著特征

  本案的一个焦点是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此,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在《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张裕公司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就把以蛇龙珠等葡萄品种酿造的葡萄酒称为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已成为张裕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级干红葡萄酒的品牌,此名称和品牌是张裕公司最先创造并使用的。通过产品的宣传和销售,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消费者中已经树立了很高的声誉。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其他一些企业开始使用这一名称。

  据央视市场研究公司《中国葡萄酒行业现状报告》显示,1998年以前,市场上生产解百纳的企业仅有张裕一家,此后才开始有企业加入这一行列,尤其在2003年商标案爆发之后达到高潮。这表明,解百纳不仅为张裕70多年前首创,而且在60多年的时间里独家使用。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指出,解百纳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这个问题已很明确,70多年的注册史表明,张裕公司始终将解百纳作为一个商标在使用,有着不可否认的连续性和商标显著性特征。这在中国民族工业商标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例子。

  是不是葡萄品种、品系

  长城等企业强调,解百纳是公认的葡萄品种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原料。如果允许解百纳商标注册,那么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等葡萄品种是否也将会被允许申请注册呢?

  对此,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表示,我国葡萄品种近千个,在已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录中,雷司令、霞多丽、长相思都榜上有名,但没有解百纳这个品种。

  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也认为,根据我国农作物与园艺界所命名的葡萄品种名称与认可的标准,没有一个葡萄品种的名称叫解百纳。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葡萄酒标准中没有解百纳这个葡萄品种。

  对于解百纳的由来,有部分学者的文章在上世纪80年代后称其是法文Cabernet一词的中文译名,并将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品种别名称为解百纳。这实际上是一种误传。目前进口葡萄酒的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洋酒很多,但是大多没有翻译成解百纳,而是翻译成加本力、加本纳特、卡贝奈特等。因此,解百纳并不等同于Cabernet的译名。

  Cabernet这个单词本身没有任何含义,单独出现不代表任何葡萄品种,它必须和相应的后缀连起来才能使用。在全世界,酿酒葡萄品种名称中含有cabernet的主要有: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Ruby Cabernet、Cabernet Mitos、Cabernet Dorsa等。在上述的6个葡萄品种中,我国现在栽培的品种有4个,它们分别是Cabernet Sauvignon、Cabernet Franc、Cabernet Gernischt、Ruby Cabernet。按照国家葡萄酒标准和《中国葡萄酒酿酒技术规范》,上述4个品种的标准译名分别为: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和宝石,没有翻译成解百纳的或叫解百纳的葡萄品种。因此,Cabernet不是一个独立的葡萄品种或品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第81号公告所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中,列明了葡萄品种中外文对照,其中并无解百纳、Cabernet品种,解百纳也并非Cabernet一词的翻译。

  是否通用名称

  此案的另一个焦点是通用名称。由于近年来,业内诸多大小规模不一的企业都在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令一般公众难以分辨解百纳到底是商标还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通用名称。

  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商品的通用名称呢?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规范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

  法律专家段立红指出:“在葡萄酒酿造行业,包括国家标准在内,从来就没有把解百纳作为一种品种、品系的通用名称来看待,这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一种说法认为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把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3个品种酿成的葡萄酒统称为解百纳型葡萄酒。

  不过,有关专家指出,实际上,在正式的葡萄酒分类中从未有过如此分类方法。与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OIV)法规规定一致的葡萄酒国家标准规定:葡萄酒的名称按色泽分类,分为白葡萄酒、桃红葡萄酒、红葡萄酒;按含糖量分类,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因此,干红葡萄酒、甜白葡萄酒等都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并没有任何一种葡萄酒分类为解百纳型葡萄酒,所以解百纳不是产品通用名称。

  诉讼期间商标权的归属

  目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已进入诉讼阶段。张裕公司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而长城等企业则公开表示,商评委目前的裁定只是一个中间裁定,最终须经司法认定,解百纳商标目前在法律上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双方在诉讼期间的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各执一词,那么真实情况到底如何?

  张裕代理律师黄义彪表示:目前,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已经生效,因长城等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处于司法审理程序中。依法律规定,复审裁定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不影响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解百纳仍然还是注册商标,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并非不确定状态。

  “也就是说,虽然长城等公司已就此案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黄义彪说。他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他说:“张裕公司于2001年5月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现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当然受法律保护。

  “另外,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援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由商评委直接受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商评委裁定不服的,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此为商标争议程序。但是,争议之注册商标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作出之前仍然为注册商标,其法律状态不因审理程序而改变。

  “因此,即使商评委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争议裁定,在人民法院审理争议裁定的诉讼期间,也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效力。更何况在商评委作出维持张裕公司解百纳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解百纳商标之法律效力当然不会因诉讼状态而出现任何动摇。”

  张裕公司总经理周洪江在7月21日的媒体恳谈会上表示:“6月20日,在拿到裁定书之后,张裕公司试图通过权威机构与有关兄弟企业进行沟通,以期共同商讨平稳过渡的解决之道,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我们等到的是4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联合起诉,继而是7月16日12家企业的联合声明。”周洪江又明确表示:“即便如此,我们也希望各兄弟企业能理性看待解百纳商标归属的事实,对认可解百纳归属张裕的企业,我们将继续与它们沟通,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对不认可并促使商标案继续升级的企业,张裕公司只能回到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并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

  如何被指垄断

  张裕拥有解百纳商标的同时,也被长城等企业扣上垄断的大帽——在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将其申请商标注册,是试图垄断市场的行为。

  专家指出,是否构成垄断,其实质在于解百纳是否属于葡萄品种或品系等这类行业公共资源,并将之据为己有。

  首先,由于解百纳是品种或品系之说根本不成立,即不可能形成资源垄断。

  其次,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因此不会构成市场垄断。

  再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有少数企业开始使用解百纳名称。2002年4月14日,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后引发了争议。从那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因解百纳的高品牌价值而跟进使用此商标,造成了今天市场上有30多种良莠不齐的解百纳的局面。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解百纳的商标权即已生效,也就是说,其他企业在解百纳商标取得注册之后的使用均属于侵犯张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更谈不上垄断。

  “从历史来看,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1937年注册为商标,并作为商标独家使用了60多年。这一点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都有证明,是毋庸置疑的,”周洪江说,“直到上世纪末,其他企业才开始使用解百纳,企图将其通用名称化,瓜分张裕几代人的心血成果。解百纳本就是祖宗留下来的原创品牌资产,何来据为己有,何来垄断之说?”

  其他企业认为张裕公司垄断的另一个证据是其曾将雷司令等葡萄品种作为自有商标申请注册。

  “张裕曾申请注册雷司令是有历史传承原因的。”周洪江表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葡萄品种都是张裕公司19世纪末引进、培育并命名的,其中,张裕雷司令、琼瑶浆葡萄酒1915年就曾获得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基于历史传承与著作权原因,张裕公司曾考虑注册商标也无可厚非。“但既然现在相关标准和规范已将之定性为葡萄品种名称,我们不会再将其注册为商标。”

  周洪江进一步表示:“但必须界定的是,解百纳与雷司令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从未有任何专业机构将其定性为品种,而后者是相关标准和规范法定的葡萄品种。”

  保护原创品牌的意义

  一些人担心,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后,其他企业将因此而蒙受重大损失,不利于葡萄酒行业的成长。据统计,2007年,中国葡萄酒业的销售额在150亿元左右,所有企业解百纳产品加起来据估算有15亿元的市场。其中,张裕解百纳2007年销售额在11亿元以上,拥有目前解百纳市场最大的份额。

  因此,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后,其他企业不能再生产解百纳,不会影响其实质性利益。

  “如果解百纳商标最终被判撤销,受到伤害最大的将是中国葡萄酒业,”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刘彦平博士指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是保护企业商标等知识产权,为各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如果一个有着70多年生命力的原创品牌都得不到保护,因近几年来的仿冒而被取消,还有谁愿意投入精力自主创新?葡萄酒业如何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购买解百纳是冲着原创干红品牌的金字招牌去的,如果失去商标保护,必然导致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将遭受严重侵害。

  “我们在对待解百纳商标的问题上一定要尊重历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表示,这个历史不仅仅是张裕集团创业百年和培育商标的历史,而且要顾及到建国以后我们对酒类商品和特有名称关系上的处理经验以及它对现在的影响。现实就是张裕集团在使用商标上的巨大投入、现在的市场营销情况以及这个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专家忧虑,如果解百纳商标被撤销,国外品牌也必定会将产品命名为解百纳葡萄酒,来分食张裕业已做大的市场蛋糕,张裕公司以70余年心血精心培育的解百纳民族品牌,将毁于一旦。商标专家欧万雄指出:“张裕公司是王牌老字号,30年代的商标像解百纳这样生命力强的比较少,不保护它保护谁?”

  “商标制度要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中华商标协会专家董葆霖指出,我国已有300万个注册商标,但有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并不多,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就更少了。中国的葡萄酒产量只占世界总产量的3%,但是张裕公司的解百纳确实取得过很突出的成绩。在这种情况下,维护张裕公司的解百纳商标显然要比将其充公更具有积极意义。

  建国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弯路,解百纳商标在建国后反复注册3次都只获得备案,就是个具有典型性的例子。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当时整个社会的综合经济环境和观念造成的。当时的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国内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也没有保护民族品牌的意识。

  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只能说刚刚起步,而且不太规范,存在着论证不充分、定位不准确、缺乏经常性系统性的持续维护机制等问题。随着今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正式发布,我国政府正在建立更完整的体系,以确保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整体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就此案裁决结果,董葆霖表示:“在中国,像解百纳这样拥有几十年历史的品牌并不多,它是张裕多年汗水与心血的结晶,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宝贵财富,如不加以保护,这样的民族品牌就会被淡化,甚至逐渐消失。此事的裁决定论让人欣慰。”董保霖认为:“裁决结果符合国家提倡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的战略,有利于保护企业打造原创品牌和进行持续投入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

  周洪江说:“创造一个品牌的历程是漫长而艰辛的,要花上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耗费几代人的心血,而毁掉一个品牌却相当容易,只需举手之劳。我们是要照顾那些仿造解百纳企业的不正当利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自毁品牌,还是从维护民族品牌、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来保障解百纳的商标权益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