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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群”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判改名
文章作者: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肖智慧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9-11 23:10:11  来源:南方都市报(2008-09-11)

   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为星群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为广东星群)的企业在生产、销售“夏桑菊颗粒冲剂”,于是将其告上法院。最近,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广东星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并变更“星群”企业字号。

  2005年起出现两个“星群”

  星群药业的前身广州星群药厂创建于1950年。2005年开始,星群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监制及总经销与星群药业研发的夏桑菊冲剂产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夏桑菊颗粒冲剂”,而且这家企业在“星群”字号前面冠以“广东”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星群药业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上级企业。

  2006年10月,星群药业分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广州中级法院提起两起诉讼。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广东星群将“星群”合法注册成企业字号并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星群药业的注册商标权侵犯。另外,星群药业的夏桑菊颗粒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星群药业产品的大、小包装袋的装潢进行对比,足以造成两者产品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产品是原告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终审认定广东星群“搭便车”

  两个案件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上诉。对于侵犯特有商品包装、装潢一案,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广东星群正常使用经过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星群”字号,星群药业认为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广东星群公司与企业名称虽然形式上经过合法登记,但该公司于2005年1月才成立,在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知名度高、历史悠久的“星群”作为字号,又生产侵权产品,其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赔偿星群药业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