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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nergy”及图形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批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6-3-5 23:39:31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商标案[2003]8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在商品包装上擅自标注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苏工商标[2003]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美国环境保护局1999年9月8日在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扫描仪等商品上申请的“energy”及图形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该申请人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现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未注册商标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全友电脑科技(吴江)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扫描仪商品包装上使用“energy”及图形商标并加注“R”注册商标标记,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附:

关于请示在商品包装上擅自标注“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苏州工商局向我局请示,全友电脑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energy”标志并标注注册标记“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经查,“energy”标志在中国为获准注册,其专用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苏州工商局请示及提供的材料看,我局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energy”标志在我国为获准注册,没有专用权,吴江公司获准可以使用该标志,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R”。吴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述行为。

当否,请复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