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2003]8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示在商品包装上擅自标注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苏工商标[2003]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美国环境保护局1999年9月8日在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扫描仪等商品上申请的“energy”及图形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该申请人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现该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未注册商标。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全友电脑科技(吴江)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扫描仪商品包装上使用“energy”及图形商标并加注“R”注册商标标记,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三年七月十日
附:
关于请示在商品包装上擅自标注“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苏州工商局向我局请示,全友电脑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energy”标志并标注注册标记“R”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经查,“energy”标志在中国为获准注册,其专用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苏州工商局请示及提供的材料看,我局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energy”标志在我国为获准注册,没有专用权,吴江公司获准可以使用该标志,但不能标注注册标记“R”。吴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述行为。
当否,请复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