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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3 18:06:49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2003]第8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消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业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