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1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万宝路”葡萄酒是否侵权的请示报告》[杭工商商广(89)第33号],现批复如下:
“万宝路”和“MARL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已在我国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352035、279473)。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应给予充分的保护。杭州葡萄酒二厂将与“万宝路”、“MARL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3)款所述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请你们对杭州葡萄酒而厂的上述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近来,一些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及包装上抄袭、模仿驰名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很坏的对内对外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方面要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商标法制教育;另一方面要对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89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