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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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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4:49:54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0年4月12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4月7日函及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问题的请示》函悉,现批复如下:  

对于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时,其非法经营额计算为:商品已全部销售的,其销售总额为非法经营额;商品尚未销售的,其购入总货款为非法经营额;部分销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销售额加上尚未售出部分的购入款之和为非法经营额。  

附件:(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9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