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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工带有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批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21:29:18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监(2002)2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1年11月19日报来的《实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请示》(苏工商[2001]12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行为,属于“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的商标印制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在塑料光瓶上加套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近日,我省镇江工商局向我局请示,北京新拓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公司)在其生产的塑料光瓶上套上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经热缩紧固,制成带有商标标识的饮料瓶供应给健力宝公司。  

新拓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商标印制行为,对此我局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拓公司的行为属商标印制行为。该公司在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情况下承接此项业务,构成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二是新拓公司只是将他人合法印制的商标标识用热缩办法粘贴于包装物上,该包装物本身不应视为商标标识,故该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印制行为。   

对此如何认定,专此请示,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