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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违法案件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答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21:39:2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标字[2002]第17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200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商标违法案件中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未对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的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作出司法解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第10条的有关规定计算非法经营额,并据此确定所查处案件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违法案件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的请示闽工商法[2002]16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省莆田市工商局在适用《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第六十一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的规定时,就如何计算该条规定中“非法经营数额”的问题请示我局,该局认为可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下简称《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计算。  

我局经研究,认为:  

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第十条“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计算问题”的规定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抵触,角应继续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相关商标侵权案件(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时,应当适用《通知》第十条规定计算非法经营额。  

二、依照法律适用公平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同一类违法行为,无论涉嫌犯罪与否,应当始终按照同一标准与方法(即适用《通知》第十条规定)计算非法经营额,认定违法事实。  

三、从法律适用一致性要求出发,鉴于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尚未对《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其“非法经营额”应当适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计算,并据此确定所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并应否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