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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4:15:13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案[1997]50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26日《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图形商标,已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分司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第832040,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提供的材料,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