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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4:20:31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1998)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函询问,多件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否合法。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