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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度全国商标违法案件统计情况和统计分析的通知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5:27:55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1996年度全国商标违法案件统计情况和统计分析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商标办案工作的质量和商标办案人员的素质,按照全国商标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部署,进一步做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作。  

附件:  

1、《商标一般违法案件情况表》和《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情况表》(1996年度);  

2、1996年度全国商标违法案件统计分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1996年度全国商标违法案件统计分析  

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在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商标办案主体和办案程序的同时,严肃查处各类商标违法行为,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下同)的统计,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0058件比1995年减少了5623件,下降15.7%。其中,一般商标违法案件为13849件,占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的46.l%,比1995年减少了2480件,下降15.2%;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为162O9件,占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的53.9%,比1995年减少了3143件,下降16.2%。  

各类商标违法案件罚款总金额为8103万元,比1995年增加了22万元,增长2.8%;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4.4亿件(套),比1995年减少了0.8亿件(套),下降15.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作案工具5043件,比1995年减少2303件,下降31.3%;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540.2万元,比1995年减少了14o.4万元,下降20%;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57人,比1995年减少219人,下降79.3%。总体上看,1996年商标违法案件统计的绝大多数指标与1995年相比,都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  

从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查处结果的统计情况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各类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数量上有明显的下降  

与1995年的统计情况相比,1996年商标一般违法案件和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数量都有较明显的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和商标法律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减少了因对法律的无知而造成的违法行为;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工作,有效地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苗头;违法行为的环节和性质越来越复杂,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关法律的规定相互交叉,规避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少数地方商标办案工作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不少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在商标办案上投入相应的人力和精力。   

二、强化了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1996年度查处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数量较1995年下降较大的情况下,各类商标违法案件的罚款总额比1995年略有增加,每个商标违法案件的平均罚款金额有明显的增加。1995年查处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为35681件,罚款总金额为7881万元,平均每个案件的罚款金额为2200元左右;1996年查处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为30058件,罚款总金额为8103万元,平均每个案件的罚款金额为2690元左右。尤其是查处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996年的案件数为16209件,比1995年下降16.2%,但罚款金额为6052万元,比1995年增长11.4%。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案件410件,赔偿金额为540万元。  

三、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各地按照新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1996年开始普遍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和核发新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工作,使商标印制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并严肃查处了一批商标印制企业违法行为。据统计,全年共查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1867件,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5184万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作案工具1663件,罚款751万元,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2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O人。与此同时,查处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057起,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7403万件(套),罚款733万元。  

四、商标办案工作的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  

1996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商标办案主体和办案程序,做到了严格执法与准确执法相统一,进一步提高了商标办案工作的质量。据统计,199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共41件,仅占全部商标违法案件总数的1‰左右。其中,行政复议案件为38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案件为36件;行政诉讼案件为3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案件为2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案件占全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93%。  

在今后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商标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在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和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从严从重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行为。要注意纠正目前罚款额度偏低的问题,用足用好现行的法律规定。要在注重商标行政处罚的同时,注意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民事权利,使商标注册人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克服目前存在的“重处罚、轻赔偿”的倾向。  

二、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据统计,1996年全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有56起,涉及57人。这一数字不仅与全年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总数极不成比例,而且反映了相当一部分商标违法犯罪分子未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据统计,1996年共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2927起,其中仅有17起、2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仅占总数的O.6%。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以弥补行政执法手段的不足,克服“以罚代刑”的错误倾向,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深入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商标办案主体和办案程序,提高商标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商标办案工作的质量。各地应当在注重正确运用有关法律的实体性规定的同时,注意遵守有关的程序性规定,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成功率,切实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