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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YIHUA”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6:00:23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监(2002)2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认定你省“YI HUA”(木地板)、“华为”(程控交换机设备)、“先科”(激光电视放送机、激光电视唱片、数码激光唱机、数码唱片)、“步步高”(影碟机、电话机)、“金正”(影碟机、音箱、功放机)、“维达”(卫生纸、纸巾)等6件商标为驰名商标。请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