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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3 17:54:22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3/06/03)

商标案(2003)6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槟榔”等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2003]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槟榔”是水果的一种。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鲜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31类第5组“未加工过的水果及干果”;“加工过的槟榔”属于国际分类第29类第4组“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槟榔”与国际分类第29类第11组“加工过的坚果”类似群组名下的商品不类似。  

二、“含醋饮料”应为一种添加了醋成分的不含酒精的饮料,属于国际分类第32类第2组“不含酒精饮料”,与国际分类第30类第15组“醋”商品不类似。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00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