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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标扩大使用范围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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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4:39:55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88年8月21日)

山东省东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元月二十二日询问凤凰烟商标的函悉。由于以前商品分类的原因,上海卷烟厂在卷烟上注册了凤凰商标;昆明雪茄烟厂在雪茄上亦注册了凤凰商标。现在卷烟、雪茄烟已属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昆明卷烟厂只能在雪茄上享有凤凰商标专用权。该厂擅自将凤凰商标扩大到卷烟商品上,不仅超出了专用范围,并且侵犯了上海卷烟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198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