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推荐
本栏热点
 
商标宝典 首页 > 法律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3 18:04:09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最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力,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无人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明晨、包装、装潢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