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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21:32:49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标字[2002]第 17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

桂工商报[2002]2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最近,东莞市益豪摩托车有限公司向我局投诉深圳宝安益豪摩托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其“YIHAO”、“益豪”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该案涉及注册商标转让生效时间,双方当事人各执已见。  

一、“YIHAO”、“益豪”商标(注册证号:1653941、1653942)是由深圳市宝安益豪摩托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第十二类陆地车辆发动机、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摩托车、汽车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了以上两商标的转让,受让人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东莞市益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转让证明上标注“本证明标注的日期为生效日期。”为此,东莞市益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享有上述两商标的专用权日期为2002年2月20日。  

二、深圳宝安益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则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印发的《商标公告》(2002年第14期,总第827期)刊登了以上两商标转让公告,由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中时间为2002年4月14日,因此该公司认为东莞市益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享有上述两商标的专用权日期为2002年4月14日。  

我局认为,受让人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的生效日期应按《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确认,但《商标公告》没有具体公告日期,只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同时《注册商标转让公告》又载明“核准日期见商标局核发的转让证明”,因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日期应如何确认,东莞市益豪摩托车有限公司享有上术商标专用权的日期应如何确认,特请示你局,请予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