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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文章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15:32:19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商标函[1997]3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  

你司8月1日《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对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