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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陵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蒲桥门市部商标侵权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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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4 21:46:37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标函字[2002]第154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南陵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蒲桥门市部商标侵权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法字[2002]2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除草剂、杀虫剂等商品上的“直播净”商标,是杭州天一农化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377753号。该商标于2002年5月13日被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注册不当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2年7月15日予以受理,现正处于商标评审程序中。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  

一、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在被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依法查处,举报不是查处案件的必经程序。  

三、现有法律对涉及商标评审程序的商标侵权案件的中止处理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标字[1996]第80号)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请求中止处理并提供相应经济担保(担保形式和额度可视具体案件情况酌定)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南陵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蒲桥门市部商标侵权案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省南陵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南陵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蒲桥门市部因经销包装上标注“直播田专用,秧田一次净”且“直播净”放大使用于内外包装的“银海”牌直播田除草剂,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门市部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三个方面争议和问题: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在“直播净”注册商标权属争议未定情况下,对商标侵权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对当事人的担保中止要求,能否责令其提供现金担保,此担保额度应为多少;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嫌疑案件依法进行调查,而后才有举报材料,此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