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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狮商标图案没有侵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作者:记者 涂孝宏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0 19:07:57  来源:厦门日报(2003/12/23)

   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或改变,并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再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省工艺美术学校副教授王则坚诉厦门卷烟厂、贝弗莉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法院驳回王则坚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调查,醒狮作品是原告接受石狮市政府的委托,为石狮市政府创作的城雕作品,该作品是石狮市的城标。1997年,贝弗莉公司在对原告醒狮作品进行复制及艺术加工后,申请注册了包含有讼争商标图案的商标三个。之后,这三个注册商标被许可转让给厦门卷烟厂使用。贝弗莉公司复制并改编醒狮作品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王则坚的同意。2000年9月,王则坚发现后,于当年12月1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两被告对原告醒狮作品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

  其一,修改前后的著作权法均规定,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原告的醒狮作品坐落在石狮市的公共场所,对它的摄影及利用摄影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创作出讼争商标图案也应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其二,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认为,在对原告醒狮作品进行摄影及对该摄影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创作出讼争商标图案属合理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被告将该讼争商标图案进行商标注册,是对醒狮作品的再使用的一种情况,依法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