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豪雅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豪雅)的董事长吴忠怎么也想不通,南京豪雅明明已获得HOYA眼镜的加盟资质,为什么日本HOYA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HOYA)和豪雅(广州)光学有限公司(系日本HOYA株式会社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广州豪雅)会在加盟合作关系存续期间,突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谈起南京豪雅与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接二连三的官司时,吴忠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作为他们的加盟店,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竟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们变更企业名称,真正是一种有违诚实信用、有违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利用我们的商业信誉为自己推销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2003年11月23日,日本HOYA与广州豪雅以南京豪雅在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中使用“豪雅”二字,构成对“HOYA”、“豪雅”商标和日本HOYA字号的侵权为由,将南京豪雅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HOYA”、“豪雅”商标为驰名商标;确认南京豪雅在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中使用“豪雅”二字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南京豪雅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删除“豪雅”二字;赔偿经济和商誉损失100万元。
经过审理,2004年5月8日,南京市中院判决认为,南京豪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要求:南京豪雅停止不规范使用店面招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得突出使用“豪雅”和“HOYA”字样;南京豪雅赔偿对方损失2万元。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判决,判令南京豪雅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豪雅”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吴忠告诉记者,本案两审争议焦点均是南京豪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二字是否构成对“豪雅”、“HOYA”商标的侵权,南京豪雅是否应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豪雅”字样。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日本HOYA分别于1990年9月和1997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HOYA”、“豪雅”商标,南京豪雅于1999年1月4日注册成立,双方相关权利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并依法受到保护。虽然“豪雅”商标注册在先,南京豪雅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在后,但日本HOYA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豪雅”商标在南京豪雅登记成立时已在中国知名,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南京豪雅利用“豪雅”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假冒豪雅产品并造成实际混淆的事实,而且,南京豪雅经合法授权的确是在销售真正的“豪雅”眼镜。据此,法院认为南京豪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并无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吴忠对记者说:“我们以为既然日本HOYA认可了南京豪雅的加盟店资质,就当然允许我们在店面招牌中使用‘豪雅’字样。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导致了我们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们立即执行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停止了不规范使用行为。对于二审法院判令南京豪雅停止使用含有‘豪雅’字样的企业名称,我们实在无法接受。同样是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我们长期以来诚信经营,为什么就不能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呢?”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1998年4月,广州豪雅授权无锡维琼公司在江苏地区代理销售“豪雅”镜片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自1999年以来,南京豪雅一直与无锡维琼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代理销售“豪雅”镜片。2003年,南京豪雅获得由豪雅中国地区销售总经理和广州豪雅签发的《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成为该年度当地特约加盟公司。2003年6月,南京豪雅登记设立眼镜分公司,在营业招牌、店面装饰中使用了“豪雅眼镜”等字样。
吴忠告诉记者,2003年12月8日,南京豪雅已致函豪雅中国区销售总经理和广州豪雅,希望在2004年及以后的时间内能够继续获得HOYA加盟店资质的授权。虽然由于双方之间发生诉讼,直到现在,南京豪雅还未获得授权,但南京豪雅至今仍与广州豪雅发生实际的业务往来,销售“豪雅”镜片产品。
两审中,虽然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均认为南京豪雅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但因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两审法院均未对此予以认定。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虽然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在两审中都向法院提出了认定“HOYA”、“豪雅”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但两审法院均对此予以驳回。记者还注意到,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两份上海高院和乌鲁木齐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均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豪雅”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对此,吴忠特别强调:“这两个案件与本案的本质不同在于,其被告均未取得日本HOYA和广州豪雅的加盟资质,而我们作为加盟商销售的是经合法授权的真正的‘豪雅’眼镜。”
据了解,因“豪雅”注册商标和“豪雅”企业字号冲突引发的诉讼,虽历时9个月,并已经过两审判决,但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取得的企业字号权,南京豪雅不得不将此诉讼继续下去。记者获悉,2004年10月21日,该公司正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关专家称,该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涉及商标与字号冲突问题的诉讼案,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讲,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针对商标与字号的冲突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立法不足问题,常常导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适从。如何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使之形成体系是当务之急;工商部门进一步改进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相应的商标与字号数据库,实现数据库的联网检索也非常必要;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也应依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使用方式除外等原则,充分考虑个案事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