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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潽”商标之争有新说,南京法院判决:商标归个人
文章作者: 综 合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8-21 19:38:34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4/08/21)

  本报于今年4月15日报道的“利潽”商标纠纷案近日有了初步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利潽”商标属于“南京金潽饮料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何家良所有。

  据了解,由于对“利潽”商标的归属一直有争议,诉讼双方江苏利普食品厂和何家良近年来一直纠纷不断。江苏利普食品厂认为,何家良原是该厂职工,他在食品厂工作期间受食品厂委托注册“利潽”商标,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商标注册为个人所有,并于2002年7月8日通过了商标局的核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南京金潽饮料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何家良原任江苏利普食品厂厂长。1997年至1999年期间,他曾两次督促企业有关人员申请注册“利潽”商标,但因河北有家小厂注册有“利普”商标而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驳回。

  2001年11月13日,他由厂长位置退出,于2002年元月以1.8万元从河北那家小厂买下“利普”商标,之后又注册了两个“利潽”商标。同年7月,何家良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创办了金潽饮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利潽”品牌纯净水,并与原“东家”成了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