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中院分别就原告滕锡联诉被告莫卫浩(分别系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南宁市品珍缘风味馆业主)侵犯“肥仔”商标专用权纠纷两起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该两案均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权相冲突的问题,受理该新类型案件在我市法院尚属首次。
原、被告双方均为经营餐饮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原告滕锡联经营南宁市中华路“肥仔饭店”等“肥仔”系列餐馆。2000年1月3日,原告经营的位于本市中华路“肥仔饭店”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于次年1月21日取得“肥仔”注册商标权。2002年6月28日,中华路“肥仔饭店”将“肥仔”注册商标权转让给原告滕锡联。
被告莫卫浩经营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南宁市品珍缘风味馆。其于1999年11月9日取得“南宁市桂北肥仔风味菜馆”个体工商户字号后,于次年3月13日将该字号变更为“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个体工商户字号。尔后,被告莫卫浩分别在上述两餐馆使用“桂林肥仔”营业招牌,并在报纸上使用“桂林肥仔”为上述两餐馆做宣传广告。 原告滕锡联发现被告莫卫浩的上述行为后,于2003年5月与被告莫卫浩进行交涉未果。后又经工商部门调处亦未果。
原告滕锡联遂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包括拆除)带有“肥仔”字样的企业名称(招牌)进行经营、销售、广告等商业活动;判令被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被告企业名称使其不含有“肥仔”字样,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莫卫浩则辩称,其享有字号名称的在先使用权,且“桂林肥仔”与“肥仔”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故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案反映出我市个体经营者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经营品牌,并把自己的品牌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品牌意识和商标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有利于促进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企业名称和个体工商户字号也一样,能体现其一定的商业信誉,因而经营者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字号,并把它作为自己的品牌来经营和加以保护。两种权利都同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好处,因而两种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但当这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更好地进行保护仍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继续探索的新问题。同时也提出:有关部门在授予以上两种权利时如何避免冲突现象发生的新课题。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活跃阶段,如何加强对服务商标的保护,不仅关系到服务行业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市场经营秩序的优劣。审理好这类案件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南宁市中院对如何正确处理上述两案极为重视。
上述两案待合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2004/01/02)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开庭审理的两起原告滕锡联诉被告莫卫浩(南宁市桂林肥仔风味菜馆、南宁市品珍缘风味馆业主)侵犯“肥仔”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于近日审理终结。其中一案原告滕锡联撤回起诉。另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莫卫浩停止在南宁市品珍缘风味馆使用带有“肥仔”字样的招牌;并支付给原告滕锡联人民币4万元;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由于这两起案件所涉及的是商标专利权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权的冲突,是新类型案件,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尚属首次;且原、被告所分别代表的“南宁肥仔”与“桂林肥仔”餐馆在南宁市餐饮业均有一定的知名度,双方的纠纷引起媒体的关注,故案件处理的正确、妥当与否不仅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影响,而且对于今后能否正确规范市场的合理化竞争起着一定的引导作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两起案件的审理很重视。
在案件开庭后,合议庭立即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案例。在充分进行讨论后,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定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为了更好地处理本案,合议庭分别向原、被告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和调解工作,讲清道理,分清责任。在合议庭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上述两项处理原则,终于达成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