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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茅台国酒及其拼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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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8 19:04:39  来源:中国商标网-商标世界(2002)

  9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茅台国酒及其拼音"注册商标。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经贵州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茅台国酒及其拼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1年10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号为第1647514号

  经核查,"国酒"称谓是对某种品牌酒品质的褒扬,既不应为一家企业独占使用,其荣誉也不可能永恒。因此,"茅台国酒"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夸大宣传了本商品的质量特点,而且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647514号"茅台酒及其拼音"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