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地区华兴运动衫厂
被申请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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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第25类教练服等
申请人提出注册不当撤销 申请的理由:“劲旅及图”商标非法地使用了国际上公认的属于国际奥委会的五环标志,严重地侵犯了国际奥委会的合法权利。因此,国际奥委会致电我会,要求澄清对“劲旅及图”商标的承认,以保护其五环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不得使用与国际组织的旗帜、微以相同或近似的图案。鉴此,我会要求撤销值对“劲旅”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管理主要理由:我厂听从最后裁决,如五连环不能注册,请保留“劲旅”文字。
商标评委会裁决结果:申请人理由成立,湖南省娄底地区化兴运动衫厂在第25类锻炼服等商品上注册的的565901号“劲旅”商标应于撤销。
商标评委会裁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拾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同政府间国际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图形。被申请人商标图形与国际奥委会的五环徽记近似,应于撤销:至于保留其文字的要求应按新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申请。
[U]从商标评委的裁决中,我们可以发现,组合商标的第一部分违反了《商标法》上的禁用条款,商评委撤销该商标整体,而不会仅撤销该商标的违禁部分。如果申请人希望保留其中不违反禁开条款的记分,必须向商标局就不违反禁的部分重新程出注册申请[/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