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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撤销“大韩”、“扎幌”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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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20 19:41:31  来源:http://www.marketbook.net

  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大韩”。“大韩DAE HAN”、“扎幌”注册商标。乌鲁木齐市四星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照明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570599号“大韩”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0599号“大韩”注册商标。上海信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纺织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商标。经查核,该商标中含有韩国在国际交往中常用的“大韩民国”中的“大韩”二字。以“大韩”作为商标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2)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74007号“大韩DAE HAN”注册商标。国营南通啤酒厂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注册了1739180号“扎幌”商标。经查核,“札幌”是日本北海道首府,为国人所熟知,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商标中的“扎”字虽与日本札幌的“札”字有所不同,但两个字字形十分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扎幌”就是“札幌”,由此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39180号“扎幌”注册商标。(20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