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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肌肤”水溅花谢
文章作者:马津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4-1-17 21:45:11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2/03/28)

  申请人三林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对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水肌肤WATERSKIN”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指示了化妆品等商品的原料及使用对象等特点”为理由驳回不服,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水肌肤”是申请人抽象想象而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水肌肤”物质,更不是申报商品的原料,没有对指定商标构成有叙述性,消费者不会联想其为商品的内容和功能,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水肌肤”充其量只能算隐喻的暗示,是《商标法》所允许的。“水肌肤WATERSKIN”在台湾已有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肌肤WATERSKIN”指定使用商品中含有“香皂、化妆品”等,“水肌肤WATERSKIN”直接表示了该类商品使用原料及对象,叙述了其功能、用途等特点,用作该类商品的商标,不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商标局曾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除“清洁制剂、香料、洗牙用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外全部商品,申请人未按要求修正。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三林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水肌肤WATERSKIN”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