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在第5类医药制剂上注册“ENVACAR”商标未获核准,美国辉瑞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庭。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4615号关于“ENVACAR”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辉瑞公司一审败诉。
据了解,辉瑞公司于2001年9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ENVACAR”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2002年10月10日,商标局以该商标的译名“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为由,驳回该申请。辉瑞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按照《现代英汉药物词汇》中的解释,“ENVACAR”确为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辉瑞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ENVACAR”商标申请应予驳回。辉瑞公司遂于2004年9月30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确认“ENVACAR”商标的可注册性。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评委引用正式出版物对相应词汇的解释,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予以确认;辉瑞公司提出“ENVACAR”商标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而非某类药品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观点。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