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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害灵”不是通用名称
文章作者:木 宇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5-7-7 21:17:09  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2005/07/07)

  本报曾对广东陆丰市全美实业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确权一案的一审情况进行过报道。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全美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灭害灵AESTAR及图”商标是广东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用在杀虫气雾剂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2年,全美公司以“灭害灵”为通用名称且直接表示了商品用途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意味着商评委关于“现有证据不足证明‘灭害灵AESTAR及图’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观点得到了支持,中山凯达公司的注册商标最终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