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川冷藏食品制造厂有限公司对在第29类肉、鱼(非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鱼目FISHEYE”商标,被商标局以用在肉等其他指定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由驳回后不服,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鱼目”是消费者在加工和食用鱼(非活)过程中应予舍弃的部分,不是一种商品,显然也不是鱼的主要原料。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肉等其他商品时,也不会误认这些产品是以鱼目为原料做成的。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认为:申请商标“鱼目FISHEYE”由常用词“鱼FISH”与“目EYE”组成,指定使用于“鱼(非活)”等商品上时,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指定使用于“肉”等商品上,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