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水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该公司的“CHARLESTON”商标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
据了解,水手公司于2001年在“自来水笔”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CHARLESTON”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予以驳回。水手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CHARLESTON”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首府,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该商标申请应予驳回。水手公司遂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水手公司诉称,“CHARLESTON”有“查尔斯顿舞蹈”的含义,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获得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CHARLESTON”虽有“查尔斯顿舞蹈”的含义,但其作为地名的含义远远比这一含义知名。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