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经对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驳回“BLUETOOTH”(蓝牙)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进行过报道。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布鲁特斯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院认为,“BLUETOOTH”通常被作为短距离无线通讯网络技术的通用名称,在中国市场上,消费者通过其译意“蓝牙”对“BLUETOOTH”技术形成认识,并被广泛接受。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技术特点,缺乏显著性。据此,北京市高院驳回布鲁特斯公司的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