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顺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关于“eDis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据了解,顺昱公司于2002年在电脑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eDisk”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该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过评审认为,该商标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应予驳回。顺昱公司依然不服,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eDisk”商标中的字母“e”常用来表示“电子”的含义,“Disk”的中文含义为“磁盘”,是计算机行业中常用的商品名称,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脑等商品上,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因此,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