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4日,原青岛市第一酿酒厂(以下称被申请人)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注册了“秦始皇”及图商标(注册号719590),2002年12月,现青岛第一酿酒厂向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投诉称,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生产的“秦皇”牌白酒与其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申请人则以该商标权利人已灭失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注销申请。2005年,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的注销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2.证据不能证明权利人灭失。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了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审机关的裁定。申请人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笔者了解,此案是2001年12月修改的《商标法》增加关于因自然人死亡/法人灭失而提交的注销申请的相关规定后,国家商标局所接到的首起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所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及研究,笔者在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之一是:申请人在提交注销申请时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所以不予采信。笔者认为:
1.在商标局的审查实践并不排除复印件
在商标局所审理的商标异议、撤销三年不使用等确权案件中,并不排除复印件作为证据,但笔者也看到,对商标异议与撤销三年不使用的裁定是有复审程序的,而注销却没有。商标局是否据此认为不能提供复印件呢?笔者不得而知。如果不是这样,就应按一般案件要求,允许提供复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或注明出处,或者盖有印章的复印件时,再由申请人补交,这是在不进行形式审查的情况下。
2.商标形式审查时应予告知提供原件,否则应不予受理
如商标注销申请时要进行形式审查,那么,当注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时,商标局应予告知其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应提供注明出处、盖有印章的复印件,否则,应不予受理。同样是商标确权行政机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所适用的《商标评审规则}对证据的提供有明确的要求,而商标局却没有。因此,商标局应对此类事件的证据提供做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法人终止的政策把握
按照商标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一年之内权利人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这其中法人终止的政策把握尺度至关重要,法人终止一般分完全灭失及改变所有制性质的法律意义上的终止。以本案为例,原青岛第一酿酒厂是国有企业,1994年整体出售改制为股份制企业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企业职工持有全部股份。企业性质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已经超出了企业变更的范畴。从法律上讲,原法人已经灭失,如同自然人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虽然有血缘关系却是不折不扣的两个人,权利的转移应按照法人终止办理移转手续,既然原法人(权利人)灭失,而又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移转手续,其他人当然有理由认为该权利主体已终止,该权利已无人主张或超过了主张期限,可以依法行使注销权利了。
本案注销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即,原青岛市第一酿酒厂要求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公司”的申请;其主管机关胶南市深化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向上一级领导机关的请示;上一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内容为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即全体职工持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表(表明琅琊台系新开业,原青岛第一酿酒厂不复存在);琅琊台酒业要求重新组建青岛第一酿酒厂的申请(注意,这里说的是“重新组建”,但其性质为国有);胶南市工业经济委员会的批复(注意,这里也说的是”重新组建”,实际意味着原法人早巳终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证明其资金来源系股份制企业琅琊台酒业,注定现青岛第一酿酒厂不可能是国有);琅琊台酒业的出资证明(也说明现青岛第一酿酒厂性质非国有,而是由琅琊台派生出来的);现青岛第一酿酒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申请开业登记表(该登记也显示现青岛第一酿酒厂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企业)。
上述证据表明,现青岛市第一酿酒厂与原青岛第一酿酒厂从企业性质到投资主体,再到企业开业时间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企业,只是同名而已。因此,现青岛市第一酿酒厂应与本案无关。与原商标注册人原青岛市第一酿酒厂有承继关系的是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问题的关键是原青岛第一酿酒厂注销后,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新开业,按规定不能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而青岛琅琊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青岛市第一酿酒厂也未在一年内办理移转手续。注销申请人在一年以后提出注销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注销申请提交之后,再办理移转手续,应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据了解,原青岛第一酿酒厂与琅琊台酒业在注销申请人提交注销之后曾先后两次办理转让手续至今未被核准,实际上是现青岛第一酿酒厂在冒名顶替原青岛第一酿酒厂进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在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原青岛第一酿酒厂因改制注销后,其注册商标权利是应办理移转呢;还是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如果是应办理移转而未办理,其他人是否有权提出注销申请?
笔者建议,因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而进行的注销申请是一件新事物,涉及到法律的许多层面,更牵涉到广大企业及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作为商标注册机关的商标局应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审查规则,以使其更具操作性。
作者单位: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