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近几年的商标评审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所增加的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副主任周石平在中国商标立法与执法实务论坛上指出,这四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侵害驰名商标利益、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恶意独占公共资源。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禁止。
周石平指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是商标评审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出现最多的形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在《商标法》中表现为代理人抢注商标所有人商标、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等几种形式。侵害驰名商标利益行为表现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非相同或者非类似商品上损害驰名商标利益等形式。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未在中国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字号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范畴。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行为的成立包括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人商标,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恶意独占公共资源行为表现为缺乏显著特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等特征,并主要集中在对诸如阿里山、日月潭等旅游风景区名称和知名商品产地名称的抢注上。
周石平告诫商标权利人,在商标评审过程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充分收集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明,充分主张自己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使用证明。他还特别指出,目前商标评审过程已经出现一些滥用商标评审程序妨碍他人商标注册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对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