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推荐
本栏热点
 
商标宝典 首页 > 专家观点 > 政策与法规 > 正文
《商标法》修改的目标
文章作者:董葆霖
浏览人数:  录入时间:2008-8-7 21:03:14  来源:中华商标(2007-04)

    《商标法》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商标是商品交换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并逐步走向完善。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特别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时就把商标法律制度提高到了治国安邦和强国富民的高度。

    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保障了市场的竞争有序。使商标信誉投资和创新的回报,得到法律保障,就能够普遍提高经营者保证质量和不断创新的积极性;严格惩治假冒,使后进企业不得鱼目混珠,迫使他们必须挖内在潜力,创自己商标的声誉。这就是《商标法》激励机制的作用,利用竞争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调动先进企业内在动力,并给后进企业以竞争压力,实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形成市场你追我赶,蓬勃向上,井然有序,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这是保障企业发展,人民幸福,国家富强,治国安邦的要政。《商标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是保障改革开放深化,建设创新型社会,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集约型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目标,应当是建立完善一个正义的、公正的、有效率的商标法律秩序。《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使法律实体体现正义和民主,法律程序体现效率、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使商标真正成为公平竞争的工具,是企业的素质、创新、质量、服务和诚信的竞争,是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力和信任度的和消费者为裁判的竞争,坚决取缔利用商标的滥评比、排序和变相的评比、排序的行政权利对市场竞争的扭曲和对公平竞争造成的障碍,真正实现其商标法本身激励机制的作用,推动两个文明的健康发展。

    第一,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是这次修改法律所应当重视的首要问题。商标注册的行政效率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生产和流通,企业和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对此予以极大的关注。《商标法》要求当事人遵守程序和时限,也应当规定注册和管理机关的时限。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最关切的是商标注册的周期问题。商标是企业的“商战利器”,关系企业经营成败兴衰,可是注册一个商标最快也要两、三年,遇到异议或者争议,注册时间就要拖到五六年甚至八九年,商标权的确权悠关企业市场竞争、侵权纠纷、官司诉讼等等重大的问题。

    贯彻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企业和勤政高效的政府,是国家机关改革的目的,要达到此目的,不但需要有法律来保障,同时也要有人力物力的支持。商标局的工作是直接关系企业命运的,近年来工作任务逐年加重,新申请注册量翻倍增长,从每年十万件,上升到八十多万件,审查人员基本上没有增加,确实很难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解决行政效率应当从实际出发,一是从体制上进一步调动现有人员的积极性,二是政府要相应增加编制。

    《商标法》修改要采取压缩恶意的和垃圾申请的措施;要采取杜绝恶意的异议申请的措施;采取加快异议、争议案件的审理的措施等等。保证商标局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的一年内能够拿到《商标注册证》。

    第二,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商标市场竞争力。历史原因造成社会商标观念淡泊,致使我们强势竞争力的高信誉商标很少。我们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居多,商标的竞争力薄弱。《商标法》修改要更加强化和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吸引企业以强势竞争力商标为龙头,以各种形式加强横向联合。同行业企业自愿形成集体力量,握紧拳头,实现大批量经营,发挥规模效应,加快创立世界性驰名商标,提高国际竞争力。1993年修改《商标法》增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就是从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提出的。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是一举多得利国利民的好制度,是商标制度的新发展。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只重视产品质量,不重视商标。许多产品质量很好,没有销路。采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可以借助一些有声誉的商标,满足人们对于名牌产品的需要,并使货畅其流。达到发展生产,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通过签订使用许可的契约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专用权的组成部分,是其处分权的一种。目前,《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规定过于原则,保护缺乏力度,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时代进入知识经济年代,商标作为知识产权被人们作为资产运作。特许经营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贸易的重要手段,发展中国家利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借鸡下蛋,借风行船”,发展经济,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双赢”举措。现在国际之间的“商标许可证贸易”盛行,国内企业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这些涉及经济发展战略的规定,由于宣传不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配合,也没有引起社会普遍的重视,因此收效还不够明显。我们应当继续加强宣传和引导,使政府部门、企业和全社会对于《商标法》的顺利实施朝着强国富民的方向发展。

    第三,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还原《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增加防御商标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于高驰名度商标的保护。我国现在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被动保护”和“个案处理”原则,在实施中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被抬高了,没有按照WIPO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的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知晓的、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条件实施。这样使得应当受到驰名商标制度保护的商标不能得到保护;受到过保护的商标,成为特殊荣誉身份的商标被过分夸大渲染,用于市场广告宣传,利用公权利行为影响市场,取得对于同行业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的地位。由此造成企业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趋之若鹜,本意纠正不公平竞争的法律,实施中却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为了实现保护驰名商标的公平、公正,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得到主动保护,国际上早有防御商标制度,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有相当的驰名度,可以主动在自己不使用的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防御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他人的注册和使用,防御商标不受“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限制。建议《商标法》增加防御商标的规定。

    企业注册的不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如果达到相当的驰名度,可以转换为防御商标,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抢注和使用。

    驰名商标不是一个量化了标准,它的驰名度是有高有低的,也不能等量齐观。不应当作为营销活动的载体,进行市场宣传。它都是相对的、个案的认定,不能针对第三人和社会。更不能利用公权利的在市场进行不公平竞争。

    第四,强化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商标注册和行政、司法保护程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人恶意钻《商标法》的法律空子,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自己从中不当得利。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某些规定还需要补充完善。《商标法》第52条和第53条存在理解上的歧异,应当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主动查处的具体条文。

    《商标法》需要规定对于不使用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除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其驰名度已经达到的相关商品上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和不予他人注册之外,一般说来,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因为没有使用的商标,他人的使用并没有给注册人造成损害,不必进行损害赔偿。《商标法》修改有必要作出区别性规定。

    《商标法》是国家法律,对于商标侵权的各种行为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仅规定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程序,还应当规定司法审判的程序,使法律规定更加清晰和完善。

    第五,完善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突出商标注册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商标使用的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现行《商标法》对于使用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带来商标注册的混乱和商标保护的盲目性。

    从理论上讲,商标注册是为了市场的使用和竞争。只有使用商标才能产生声誉,产生价值。商标专用权真正的意义,完全在于使用。注册不使用只能是浪费商标要素和政府审查注册资源,因此,商标注册只是一种权利的宣示,而不能产生真正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价值,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注册之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应当撤销其注册。

    《商标法》立法目的是鼓励劳动致富和诚信经营。决不纵容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用注册商标限制他人的正当的商品生产和流通。现在,有些“能人”注册商标不生产,不使用,专门等着敲诈别人。法律应当对此进行限制和规范。

    《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规定了许多情况:如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相同近似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等等。这种种使用应当区分程度,区别对待。

    第六,改革和简化程序,堵塞空子,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比如,异议程序要限定申请人并简化程序,规定只能是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人,其他问题可以放在初步审定商标注册之后的五年之内提出撤销,并且把商标局的异议一审取消,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这就把异议案件大大的压缩下来,使故意拖长竞争对象注册时间的异议得到有效制止,也不影响任何人行使权利和解决问题。再如,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对于驰名商标的主动和防御性保护,把保护驰名商标的范围扩大到不受“连续三年不使用”限制,使“傍名牌”、企图在驰名商标的空隙中“插足者”的目的不能得逞。这就可以避免商标撤销之后,傍名牌者插足,再引起纠纷案件,徒增企业的矛盾争端,增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

    第七,整合相关商标法律,必要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应当写入《商标法》。将《商标法》多年实施的经验和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章、红头文件的规定,上升到法律规定之中,有利于统一执法。

    第八,商标代理人资格应当经考试或者考核取得。商标代理是法律性极强的工作,一些复杂的案件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法律规定,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谁都可以做。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商标法条约》和2006年修改通过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都有“允许执业代理”。成员国依照本国可适用的法律来规定执业资格。在多数国家中,商标代理资格免考取得的条件是: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者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和商标行政工作若干年经验的公务员。没有一定资格的人,是不可以从业的。我国取消商标代理资格的教训极大,现在许多的代理人对于商品的同种类似,商标的相同近似根本不懂,连商标注册申请书都不会填写,商标实务方面毫无知识,他们无法代表申请人的利益。企业遇到这样的代理,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是倒闭的灾难。

    特别是一些代理人为了增加业务收入,鼓动申请人“多注册”,“全方位注册”,使垃圾商标大量增加。还有一些更为恶劣的人伪造商标注册申请书受理通知,私刻商标局公章。有的商标代理大量注册商标然后出售,把卖批件当成发财机会,使不使用商标大量增加。商标申请量大量增加,使商标注册周期大大增长。因此,商标代理人的资格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要求。

    第九,在法律修改和审议时,取缔与《商标法》相冲突,违背《立法法》的部门规章,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修改《商标法》是国家大事,这项工作关系到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利益,我们是站在什么立场上想问题,提建议,完全反映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明代冯梦龙先生的一句话:“国正天心顺,官清民自安”。让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善、更具正义性,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更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华商标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