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程序是取消商标审查官主动驳回有冲突商标的制度之后,可由有关当事人最先选择的替代方式。
☆英国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异议,但是,异议是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他们与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行政纠纷。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异议程序中充当居间裁判,其异议裁定具有准司法效力。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将近60%的商标异议案件可以在一年之内审理完毕,有一些复杂案件需要更长的时间。在异议案件中失利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有关费用,以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在异议程序中的花销,而不是作为赔偿或者惩罚金。
☆改革后,提出异议的主体由过去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人。
☆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异议制度的调整,除了对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进行限制,还十分重视已经在解决异议案件激增问题方面起到“快速消肿”作用的事先指示制度。
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其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请人选择继续,则其新申请商标将被公告;同时,商标审查官将把查询报告发送给国内的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以英国作为指定国之一的在先国际商标所有人。另外,以欧共体作为指定国之一的在先国际商标所有人以及在先欧共体商标所有人也会收到这样的查询报告,当然,前提是后两类商标所有人通知商标主管机关他们希望收到这样的查询报告。
由于各种各样的产品或服务都有可能注册商标,商标审查制度的改革必将对国内各行各业产生影响,改革也将为此付出代价,最突出的就是商标异议案件的大量增加。在商标审查制度改革之后,商标审查官对于审查发现的冲突商标将不再予以主动驳回,而代之以通知相关当事人,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在异议程序中解决。异议程序是取消商标审查官主动驳回有冲突商标的制度之后,可由被有关当事人最先选择的替代方式。根据其他发生过类似改革的国家的经验,并综合考虑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其国内商标异议增加量进行了估计,预计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异议量可能会是目前的两倍。为此,英国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对其异议制度进行相应改革,以缓解后移的审查压力。
英国商标异议制度简介
英国知识产权局每周都会发布电子公告,其中包括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在先权利人认为新申请商标与其在先权利冲突的,可以就该申请的注册提出异议。在异议期间未被异议的商标将最终得以注册。另外,此异议期间不得延长。
如果在先权利人提交异议申请书,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则异议程序启动。英国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异议,但是,异议是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非他们与知识产权局之间的行政纠纷。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异议程序中充当居间裁判,其异议裁定具有准司法效力。因此,知识产权局只向有关当事人提供与异议有关的一般信息,包括异议时限、文件格式、证据形式以及后续程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答辩(在异议程序中称为反诉),说明该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如果异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时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即冷却期),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当然,也可以通过调解。
如果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提出反诉,商标注册官可以发出一个事先指示。如果指示在异议中可能失利的一方当事人接受该指示内容,则异议程序终止;如果异议双方当事人中提出进一步的异议理由,则异议程序继续。
如果指示在异议中可能失利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相应书式拒绝接受该指示内容,或者商标审查官没有发出事先指示,又或者当事人提出了进一步的异议理由,则异议程序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双方当事人有机会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各自的主张。首先,异议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其次,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据以说服异议审查官支持其主张;第三,当被异议申请人提交证据后,异议申请人还有3个月的时间仅仅就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反诉,并提供证据。
当异议程序进入到证据交换阶段,除了书面证据交换外,异议审查官也将给双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质证的机会,并将代表商标审查官对新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裁决。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指定审查官或者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将近60%的商标异议案件可以在一年之内审理完毕,有一些复杂案件需要更长的时间。在异议案件中失利的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有关费用,以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在异议程序中的花销,而不是作为赔偿或者惩罚金。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布此项补偿费用的范围,一般来讲,如果异议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声明之前通知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即使该商标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撤回其商标申请,该异议申请人也需要支付至少500英镑;而如果异议申请人所启动的异议程序经历了如证据交换、听证等所有阶段,则异议程序最终失利的当事人至少需要支付2000英镑。这个费用范围主要是为提醒异议程序的双方当事人,一旦启动异议程序,他们将面临高昂的费用成本。
异议主体
改革后,提出异议的主体由过去的任何人变为仅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利人。但是通过书面许可使用协议使用在先商标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加入由在先商标所有人提起的异议程序。该被许可人需要提交相应的书式,无需另行缴费,但如果最终异议不成立,加入异议程序的被许可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异议费用。
异议条件
如果商标异议是基于一个截至该新申请公告之日已经注册5年的在先商标提出的,则新商标申请人有权要求异议人就其注册商标于5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如果异议商标5年内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并未真正使用,或者没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则该异议申请将不予以支持。
宣告无效
对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失败的权利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对获得注册的新商标宣告无效,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采取行动之前,在先权利人必须考察新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如果在先权利人知道在后获得注册的新商标在英国市场上连续使用5年,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阻止这种使用的话,该在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不可争议。
事先指示制度
英国知识产权局对异议制度的调整,除了对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进行限制,还十分重视已经在解决异议案件激增问题方面起到“快速消肿”作用的事先指示制度。
事先指示制度于2004年引入异议程序,是为解决英国异议制度程序复杂、举证要求严格、费用高昂、耗时冗长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具体来讲,如果商标异议是基于英国1994年商标法案第5条(1)款和/或第5条(2)款,新申请商标可能与在先商标相同和/或近似而构成混淆的理由提出的,异议审查官将依据这一理由对该商标异议案件可能的结果作出事先的指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正式声明不要求主管机关发出这一指示,或者异议审查官认为该异议案件的结果很难预测,则审查官不会发出事先指示,异议程序进入证据交换阶段。当然,如果商标异议不是基于上述第5条(1)款或(2)款提出的,则不会有事先指示。也就是说,事先指示仅就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性以及使用中的混淆性进行初步判断,进而对异议的结果进行预测,以事先提醒异议双方当事人注意这一可能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接受事先指示的内容或结果,如准予新申请商标注册,或者驳回该申请商标,则异议程序终结,该指示的结果视为异议裁定结果,且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
事先指示应当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已经提交反诉之后,但在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之前发出。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事先指示不会考虑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否提供其商标的使用证据。
事先指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该指示的内容和结果,则对应的异议程序以及最终的异议结果将交由另外一名不同的异议审查官进行裁定,因为不同的异议审查官对事先指示所涉的内容会有不同的看法,且异议裁定的作出不会参考原事先指示。但是,事先指示应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足够重视,如果选择与事先指示相反的方向继续相应的程序,则当事人将面临异议程序的失败以及进一步的高额费用补偿。
从实际效果看,事先指示制度实施两年多以来,将近50%的异议案件是在商标审查官发出事先指示后终结的,而不需要进入后续的证据交换与质证的实质审理阶段,在加快异议审理速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启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对现行商标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是此次修法考虑的重点。如果将目前的全面审查改为仅审查绝对理由的部分审查,商标异议案件的大量增加不可避免,因此,减少目前我国异议程序的审级、限制异议主体与异议理由、设立审理异议案件的简易程序、增加对恶意异议的惩戒措施等,重新构建与新制度相配套的高效率的异议程序势在必行。各国在此方面的经验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英国异议程序中的事先指示制度就是一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