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修改商标法的工作已经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关注,其工作也步入了关键阶段。找到和剖析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与实施中不利于公平实现和制约效率提高的关键所在,就成为开展修改商标法的讨论以及提出修法建议的前提条件。
依笔者之见,修改我国商标法亟需解决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加强对正当使用商标法的保护,以进一步实现公平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时,为了适应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转轨的形势,对原《商标管理案例》的原则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商标法的上述各项原则和一系列规定,对于促进和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推进,特别是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商标确权领域不正当竞争出现日益增多的现象,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系列规定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亟待进行研究和加以补充完善。
2001年以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以每年递增10万余件的梯次迅速增长。2006年我国商标申请数量达到70多万件,这个数量居世界之首,是美国同期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2倍、日本的近4倍。也许很多人为此感到欢欣鼓舞,可是当我们对这个现象进行冷静思考与分析后,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骤然过快大幅度增长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它超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大大增加了商标当事人和国家实施商标法的成本,应当审时度势,通过修改我国商标法进行宏观导向的重大改革,以实现我国商标工作与经济和法律文化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见解并非空穴来风,亦非主观臆断,而是有理论和实际情况做依托的。
从理论角度讲,商标的生命与商标的作用在于将商标付诸使用(包括我国在内,各国商标法普遍规定商标连续若干年不使用会被撤销),而且商标的价值在于其用以表征来源的商品或服务的多少,以及其因使用该商标所增添附加值的高低。如果商标只是申请注册而不予以使用,那么这样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再多,也不能体现经济的发达程度。有时候商标数量过多、过滥,也许倒有可能妨碍集约经济的形成,需要予以扭转。
我国1994年当年商标核准注册数量为58301件,经过10年,到2004年,这些注册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时,仅有23964件办理了续展商标注册,即其中有近58.9%的注册商标死亡;1995年当年商标核准注册数量为91866件,到2005年,这批注册商标进入续展注册期时,仅有24346件办理了续展商标注册,即其中有近73.5%的注册商标死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注册商标的闲置(未予使用或无用)甚至是商标主体(企业等)的消亡。
盲目注册商标大量进入商标申请和注册体系,不仅占用和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妨碍甚至阻挡了他人正当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致使我国商标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工作不堪重负,不仅难度加大、周期过长,而且商标纠纷频发,商标使用人损失巨大,影响了相关领域的社会和谐。目前,商标申请当事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由于申请数量太大,进行计算机录入等事宜忙不过来,往往需要6至7个月才能拿到受理通知书。而即使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并且没有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十分顺利的获准注册往往也需要近三年的时间。这种情况使得急需使用商标和获得商标保护的商标当事人心急如焚。
考虑到我国商标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有必要在修改商标法时,对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全面的审视并加以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正当使用的保护,促使商标当事人认真理智地审视自己的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行为,尊重他人正当使用商标的权利,制约和消除大量盲目注册商标的现象,以进一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发挥我国商标制度的作用,有效地促使我国商标事业和经济的健康、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二、简化商标注册程序,并防止程序滥用,以消除造成频率低下的瓶颈
目前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程序的设置过于冗长和繁琐,商标确权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到的行政机构包括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进入司法程序又涉及到两级法院的四个审判庭,凡是经过复审的商标确权案件,在行政程序上要经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两级审查,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大多数又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形成“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格局。程序冗繁的特点最为突出的例子出现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由于我国实行商标相对在先权利审查,被提异议并经司法程序的初审公告的商标实际经历了“行政三审、司法两审”共计五级审查的冗繁历程。虽然商标行政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方式有所不同,但实际上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是对同一商标的可注册性或者可持续性的判断。四个机关、四批人员对同一商标反复进行甄别,其结论也可能不断摇摆、出现反复。即使一、二审法院通过终审权的形式将自己的判断结果予以明确,可是有的案件当事人却依据行政诉讼法再行将就商标评审委员会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裁定向法院提出诉讼,造成循环诉讼。2005年、2006年发生上述循环诉讼的案件已分别有三四起。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是必须依法快速而公正地确认被保护对象,即确认商标权的权利归属。而我国许多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件,由于经历异议、异议复审、诉讼等程序过程漫长,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商标被确认应予核准注册时,已经超过了依法计算的应续展的期间;也有的商标经过冗繁的确权程序后,虽然获准注册,但由于时间太久,权利主体已经在市场竞争中消亡,使已经进行的确权程序失去了意义。
从修改商标法的角度审视我国的商标确权程序的设置,应当看到,现行商标法确立的商标确权纠纷解决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2001年时,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在旧法规定由商标评委会终局裁定的框架基础上增设了司法审查程序。应该说原来在行政终局框架下一整套相关的制度之间基本上是配套协调的,适应了当时商标确权的实际需要。增设司法审查制度虽然满足了提供司法救济的要求,但和旧有的制度之间,未能有效地整合,予以删繁就简和优化配置。而且在有关司法审查的问题上,对于trips协议规定中无需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类型,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却无一例外地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建议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对我国商标注册程序删繁就简,并且设定防止程序设置为经行政一级、司法一级,即为终审。
三、改革传统的修法模式,尽快完成修改商标法的进程
眼下,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牵头,正在进行关于商标法修改调查研究和前期的起草工作。应当看到,对修改商标法的需求已经是时不我待,必须做到符合法理、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现状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当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式,并且做到对商标主体和消费者负责。做好这项工作,仅仅靠商标主管机关的积极性是大大不够的,必须对传统的立法(修法)模式进行改革,促使和吸收社会的各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到修改商标法的活动中来,集思广益,以期尽快完成对商标法的修改起草工作,尽早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使修改后的商标法早日对促进我国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方面切实有效地发挥其良好的作用。
考虑到修改商标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时日,而目前商标确权待审案件积压量太大、周期过长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特别是商标异议案件的积压情况照此延续下去,将造成大批商标延误商标续展期间,形成积重难返的严重后果。故而建议,紧急启动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修改的相关立法程序,一是将依商标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仅限于商标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二是对商标异议和异议复审的行政程序予以合并;三是对商标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案件不再进行司法审查,而不禁止相关当事人依法另行提起商标撤销程序。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