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延伸到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产品(以下简称:地理标志延伸)是世界贸易组织所讨论的主要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它是当前在国际层面上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进行有效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同时,也为在国家层面上的操作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
本文论述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讨论过的地理标志延伸的议题,介绍应在国家层面上采取的进一步行动,以从这种增强的地理标志保护中达到受益最大化。
讨论焦点
TRIPS协议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更有效的保护。协议中没有禁止对诸如“来自马来西亚的龙井茶”、“来自特立尼达岛的牙买加牛肉干”、“俄罗斯制造的日内瓦手表”、“美国巴斯马蒂大米”或“澳大利亚生产的神户牛肉”等地理标志的使用。根据第二十三条协议规定,目前的保护水平只要简单地用小字体或在产品背后标明产品真实的原产地就足够防止对地理标志的误认,因此也是合法的。相反地,根据 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中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诸如“智利龙舌兰酉”或“阿根廷生产的那帕谷红酒”约标签是不合法的。这表明TRIPS协议现有的规定是明显区别对待诸如大米、咖啡、茶、干酪、手表、丝绸、雪茄、陶瓷制品和地毯产品生产者,这些生产者拥有合法的权益,使他们的商品也能够得到目前 TRIPS协议仅对葡萄酒和烈酒提供的更有效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地理标志延伸议题的目的在于向所有产品地理标志提供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更有效的保护,从而使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及其产品处于平等地位并都能够从相关地理标志中受益。与世界贸易组织中很多其他情况不同,地理标志对成员国不适合用南北划分,而是移出国(欧洲、非洲和部分亚洲国家)和移人国 (美国、澳大利亚和拉美国家)之间约争论。地理标志延伸问题尤其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地理标志对农产品、工艺晶和手工艺品的有利的市场销售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地理标志本身具有与本土和本地居民及小规模生产农民的需求相适应的特征:地理标志基于集体传统和集体央策过程;既尊重传统又允许发展;强调入力、文化、土地、资源和环境之间的联系;并且不能自由也从一个所有人转让给另一个所有人。当前世界贸易组织的争沦
根据多哈宣言门,贸易谈判委员会(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TNC)首次央定将地理标志延伸问题列入2002年2月召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会议的首要议题中,并在 2002年底提出适当的行动方案。鉴于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就是否应对地理标志延伸进行谈判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分歧,2005年12月在香港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中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尽管从2003年1月起,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一直召开密切磋商,并在第二阶段由总千事亲自(分别由副总干事在总干事的监督之下)召开磋商会议。在香港正式通过的《部长宣言》要求总干事加强磋商过程并向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每次常务会议和总理事会 (简称GC)做出报告。理事会最迟在2006年7月31日之前应对会议进展情况做出评审并采取适当行动。由于2006年7月召开的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直到目前为止还未对地理标志延伸问题采取适当的行动,但是磋商一直在进行,争取在2007年7月底前对这一问题找到突破点,同时在谈判的其他领域做出决定。
支持地理标志延伸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地理标志之友),刘,已向TRIPS理事会、TNC和GC提交了地理标志延伸对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益处以及持续发展的书面材料。同时提议起草法律文本以修改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附加保护的范围。地理标志延伸议题计划仅对将来产生影响,而不影响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的现存名称的使用,只要这种名称的使用与TRIPS协议(第二十四条)相符。支持地理标志延伸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同时提议,对TRIPS协议的第二十四条有关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的规定做出适当的修改。地理标志之友的共同目标一直是确认地理标志延伸为多哈回合单一承诺(Single-undertaking)的一部分。
反对地理标志延伸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延伸作为多哈协议的一部分提出质疑并积极反对。继2003年9月欧洲委员会向谈判小组递交了一系列关于农业方面的地理名称之后,他们对地理标志延伸的反对就更加增强。和地理标志延伸的策略相平行,欧洲委员会提议除了原产国的权利所有人之外,禁止第三国家的生产者使用特殊的地理名称。这些地理名称目前正在被第三国家的生产者所使用。后者的提议得到了那些反对地理标志延伸的成员国的理解认同,因为这一提议确认了他们关心的问题,即最终的目标就是实现“减少保护”。
地理标志延伸的贸易关联性和发展维度
参加多哈回合谈判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市场准人,建立一个公平的多边框架,在此框架内这些产品能够轻松交易。将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护级别延伸到所有产品上的建议就是基于这种考虑,因为它准予对所有产品(不只是葡萄酒和烈性酒)进行更有效的地理标志保护级别,必然会全面地提高产品的国外市场准入。因此它是多哈单一承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税降低和市场辅助手段,使得像受到有效保护的地理标志这样的工具对中小型企业和生产者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甚至是至关重要的。需要一个有效的市场和贸易手段在全球市场上与大规模生产的产品相竞争与所有传统品质产品的生产者拥有一个特殊的原产地是同等重要的。(例如:产自中国的龙井茶;产自印度的大吉岭茶或产自斯里兰卡的锡兰茶;产自危地马拉的安提瓜岛咖啡;产自牙买加的蓝山咖啡;产自墨西哥的维拉克鲁斯咖啡或产自也门的穆哈咖啡产自委内瑞拉的Chuao可可豆;产自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巴斯马蒂大米和产自泰国的香米;产自越南的PhuQuoc鱼酱;产自古巴的哈瓦那雪茄;和非农业产品,如产自泰国的泰国丝绸,产自土耳其的海雷凯地毯,产自瑞士的瑞士手表,产自墨西哥的 Talavera陶瓷产品,产自日本的 Arita陶瓷产品,产自法国的 Limoges陶器及产自布基纳法索的 Bobo面具)。只有通过将现有的 TRIPS协议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级别进行延伸,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才能为生产者提供有益和有效的工具来充分保护他们的投资,并协助他们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地理标志延伸的好处,即对地理标志更好的保护,将通过鼓励优质农业和工业政策来促进当地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它还将促进分散地区的就业,支持其他经济活动的建立,例如旅游业,并且有助于维护传统知识和生物多样性”刨。因此,通过多哈回合谈判实现地理标志延伸对增强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的地理标志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层面
多哈回合谈判开始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对地理标志延伸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深入的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商标、工业晶外观设计与地理标志法律常务委员会 (SCT)也提供了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背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问题。目前,总理事会针对地理标志保护采取适当行动的时机已经成熟。自2005年12月香港《部长宣言》以来,地理标志保护还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现在,2007年7月的最后期限已经临近。如果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真正想实现综合平衡,应采用有关地理标志延伸谈判的指导方针以确保在多哈回合谈判结束的时候能取得积极的成果。地理标志延伸的支持者为指导原则提交了以下建议:
(一)TRIPS协议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将适用于所有产品的地理标志;
(二)TRIPS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如作适当变动,将适用于所有产品;
(三)根据TRIPS协议第23条第四段建立的多边注册制度将对所有产品地理标志开放。
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考虑一系列因素,并且采取进一步行动来提高对地理标志有效保护的理解和益处:
(一)建立国家清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应当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清单。
(二)确保国家层面上的地理标志有效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应当仔细审查本国法律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其地理标志,以使其能在国外和第三国要求对其地理标志进行国际性保护。
(三)到目前为止TRIPS理事会依照TRIPS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采取的审查的结果是,有许多可以在国家层面以不同层次的形式化保护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方式。一些国家,如瑞士,已明确规定保护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以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保护。根据1992年8月28日通过的《瑞士联邦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法》中的第二章,有关当事人有权要求法庭阻止不具有相应原产地域的产品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由于这部法律,各种产品(包括食品,手工艺晶和工业产品)的地理标志,在瑞士不需注册就可享受普遍和平等的保护。
(四)全面理解商标与地理标志的不同特点,也是在国际层面和国家层面对地理标志建立有效保护和适当战略的重要的先决条件。
(五)大体上讲,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国家层面上选择了两种主要方法以落实TRIPS标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一是通过对地理标志的明确的保护体系,该体系表现为地理标志固有的“集体”方式;二是通过建立商标制度,这是一种“个体所有”的方式。介绍的目的不是要在这一问题上确定立场,重要的是要突出这两种知识产权的主要不同之处。
(六)地理标志识别原产于某一特定地域、地区或地方的产品,其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点从本质上要归功于其地理渊源。此外,地理标志是建立在集体传统的基础之上,并且是以集体的方式拥有和行使。这可能是地理标志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特点。不过,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中包括:地理标志赋予其合法使用者——位于由其地理标志确定的某地域并且生产这种特定产品的生产者——拥有使用产品独特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反过来,这也会提高拥有相关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经济价值。
(七)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的目的在于将一个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为区分一个产品或服务,商标不得具有描述性或欺骗性。然而,地理标志是描述性定义,其地理名称表示了地理标志所识别的产品的地理来源。在许多国家,地理标志通常不陂认作是产品的商标,即使产品是在用地理标志命名的特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的。
(八)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合法生产者想让他们的原产产品和相关的地理标志进入第三国市场,可能会遭到阻止,因为在这些新的市场上,已经有产品含有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并且得到了商际的识别确定,即使这些产品不是来自其所显示的区域或不具备可以合法拥有地理标志的必备特征,但也轻松利用了这些地理标志的声誉。更多的情况是:许多国家严格适用“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这样可能会阻止那些合法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进入市场。获得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取决于商标持有者是否愿意转让或放弃其商标权。要获得商标可能会很困难或者价格很昂贵,尤其对那些小生产者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根据TRIPS协议第17条,允许在先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共存可阻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九)一致执行:必须积极反对并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产品非法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地理标志,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必须坚持执行,以防止它们成为通用名称或免受限制。为以合理的成本有效执行这一点,生产者需要尽快在国际层面上得到有效的保护。地理标志延伸就是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
(十)技术援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协助和指导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建立适当的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地理标志保护,使他们能够对其自己的地理标志建立适当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