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地域管辖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说明,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中国的国内法,《条例》中的国内权利人,即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的法定住所都在北京市,故可认为对其所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结果最终都发生在北京市。《条例》中的国外权利人即国际奥委会,由于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在北京市,而且中国政府通过承诺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确认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故只要对国际奥委会所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同第29届奥运会有关,特别是由国际奥委会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也可认为对其所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结果最终发生在北京市。
当然,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也可在北京市以外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侵权商品的制造或销售地,以及非法印制奥林匹克标志的印刷地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权利人除了可以在北京市提起诉讼之外,还可以在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中选择其一,然后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就《条例》而言,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权利人具有合作关系并因此被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者,特别是向权利人提供商业赞助的企业,如奥运会全球合作伙伴、中国奥委会赞助商、北京奥组委赞助商。
赞助商为权利人提供的资金、设备和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是奥运会、奥林匹克运动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赞助商通过支持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赢得了很高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影响。一些并未向权利人提供支持、也根本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的企业,尤其是赞助商的个别同业竞争者,却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为自己的产品、服务和企业进行商业宣传,特别是实施隐形市场行为,这些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合法赞助商的利益,最终会使权利人蒙受巨大损失。
对于权利人而言,自然负有保护合法的被许可人利益的义务。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是保护奥运会合作伙伴利益的专门机构。《条例》直接赋予奥林匹克标志利害关系人进行救济的权利,充分体现出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申办奥运会期间所作承诺,履行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将第29届奥运会办成一届最出色的奥运会的决心和能力。
另外,由于中国政府通过承诺遵守《奥林匹克宪章》而确认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徽记的定义。所以,其他国家(地区)奥委会的会徽、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奥运会的会徽也应被视为奥林匹克徽记,相关的境外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也可成为《条例》所称利害关系人。
3.对可能涉及的司法协助的理解。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包括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种做法形成了司法协助。
国际奥委会是瑞士法规定的法人,奥林匹克标志的许多利害关系人,一些赞助商、电视转播机构也都是外国法人,一旦我国法院受理与其相关的诉讼,很可能会涉及到司法协助。
4.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的理解。相对于因侵权纠纷相互对立的权利人和侵权行为人,作为执法者的工商部门处于中立的立场,因此由其提出赔偿数额,更能为纠纷双方接受。这种行政调解的好处在于,可以更为便捷地弥补权利人遭受的损失,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据此调解后履行的赔偿仍属民事赔偿,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诉讼前置程序,而且进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自愿请求和侵权行为已被依法制止。
5.对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理解。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对侵权活动构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
6.对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理解。在理解《条例》中“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表述时,应避免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不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就绝对不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犯”。有的使用虽然不是为商业目的,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在宣传画中擅自对奥林匹克五环进行变形使用,将奥运宣传口号用于环卫设施、停车场地面等易被污损、覆盖的场合等。另外,有些地方存在一种认识,认为奥林匹克五环可以作为所有体育场所和体育组织的通用标志并广泛使用,这是错误的。
奥运会是国际奥委会的专属财产。对于奥林匹克标志这一在某种意义上带有财产权性质的专有权利,权利人完全可以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除非权利人声明在某些情形下不经许可即可使用。因此,在非商业性的研讨会、教学、展览等活动中不当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违反色彩、比例、张挂位置等方面的使用规则,或在有损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声誉的场合故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同样构成对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犯。这类侵权行为往往事后难以彻底消除影响,这也是权利人不能完全放开对非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重要原因。 |